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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参与CCER交易碳排放权资产设置明细核算事项
时间:2024-03-13
CCER(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)是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简称,是将温室气体减排项目(可再生能源、林业碳汇、甲烷利用等)所吸收的二氧化碳,进行量化、核证、出售。

    碳资产是绿色资产的重要类别,相比排污权、水权等环境权益资产,具有相对明确的市场化变现机制。碳资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,主要包括碳排放权资产和碳减排资产两大类,狭义碳资产主要指碳配额、碳信用等可交易资产;广义碳资产泛指预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的碳减排相关资源。

    自“双碳”战略目标提出以来,全国碳市场及相关配套机制的建设进展大大加快,在全国碳市场允许CCER参与履约且旧有CCER抵销殆尽的情况下,加快重启CCER自愿减排机制已是必然选择。

   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仪式22日上午在北京举行。它与2021年7月启动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同构成完整的全国碳市场体系。其中,与强制减排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比,CCER突出“自愿”二字。

    企业参与CCER交易碳排放权资产设置明细核算事项:

    在账务处理方面:

    1、对于无偿取得的碳配额,企业取得、使用或注销相应配额,均无需进行账务处理;出售无偿取得碳配额,重点排放企业应借记“银行存款”“其他应收款”等科目,贷记“营业外收入”科目。

    2、对于购入的碳配额,重点排放企业应借记“碳排放权资产”科目,贷记“银行存款”“其他应付款”等科目;出售购入的碳配额时,借记“银行存款”“其他应收款”等科目,按照出售配额的账面余额,贷记“碳排放权资产”科目,按其差额,贷记“营业外收入”科目或借记“营业外支出”科目;如果对购入配额进行注销,应借记“营业外支出”科目,贷记“碳排放权资产”科目。

    2023年11月26日,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发布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》,明确了项目设计与实施流程、每个环节的实施要求、额外性论证的流程及要求等具体内容,完善了CCER项目开发的细则。[8]

    CCER重启后,审定要求趋严,监测要求提高。从技术要求角度,CCER应符合额外性、唯一性、真实性要求,且在项目周期内应具有稳定性。我们认为,CCER监管趋严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同时,或将提高CCER的开发难度与开发成本。

    1、减排项目应具有额外性,也即在没有CCER机制的激励下,项目因面临投融资或技术障碍而不会被实施;而CCER机制带来的激励有助于克服上述阻碍,从而帮助项目实施、实现相应的减排效益。

    2、减排量应可监测、可报告、可核查,符合项目方法学和相关技术规范。在监测方面,林业碳汇方法学纳入激光雷达等新技术手段进行监测,也有可能提高CCER的开发成本。

    3、项目应具有唯一性,未参与其他减排机制,减排效益不会被重复计算。

    4、项目在计入其内未发生重大变化。如果CCER项目在计入期内实施方式发生重大变化,需要重新申请项目登记;如发生微小变化,亦需要审定机构予以核查确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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